「宋雄」

第一百二十三章 居人之税 田亩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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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仓连忙道:谢皇上开恩,下官谨记圣训。我见他态度不错,毕竟也是一州之长,大棒既然给到位了,也就感觉差不多了,便对跪着的郑国仓说道:起来,一路必定是匆忙赶路吧,等下去县衙吃饭,顺便替朕考察下那个布衣知县。对了朕还将比上,沿途不得安排任何官方接待,朕有需要会派人知会于你,尔跪安吧。

郑国仓行礼应答后道:皇上,此客栈环境过于简陋,要不今晚请皇上驾临州府居住。我呵呵一笑道:朕倒是习惯了这样的环境,感觉挺好。你回去办差吧。郑国仓见多说无益,便不再劝阻,再次行礼后便面朝我缓慢退至门口,然后转身离去。不一会儿,只见楼梯口传来一阵异响,随后门口站岗的青龙便马上去查看情况。片刻后回来禀报道:启禀黄掌柜,刚才是相州知州郑国仓走楼梯时一下子失神滚下去了,目前看情况还不是很严重,已经去县衙了。我在心里骂了一句没出息,又拿起了桌上的奏章。

一夜无话第二天起来,简单的洗漱和早餐过后,便跟客栈掌柜打了一声招呼便告辞继续北上,客栈的掌柜和伙计送到门口我便叫他们止步,因为门口已经站了众多官员在等候送行,包括相州知州郑国仓、布衣代理县令等人,于是嘱咐新代理的布衣县令要好好照应这悦来客栈后便率领车队浩浩荡荡的启程了。相州知州郑国仓、代理的布衣县令则率领众衙役一直送到城北门口才肯止步,对于殿前都虞候御林军还是交代晚点跟随,然后就这样我们的粮队又开始向北挺近了。

由于一路地势不是很平坦,所以车队行进的速度并不快,趁着这功夫我便叫小六子整理下,便开始批阅昨晚送达的朝廷奏章,先是三省六部的行政奏章,主要是关于税改的问题,首先是大概介绍了朝廷目前的主要税种,大宋帝国目前主要的是实施两税法和丁税,其两税法的历史背景是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

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没有贯彻下去。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

大历四年(769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广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课税,不过是征钱(货币地租)而不是征租(实物地租)。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即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邻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其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其二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其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其四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其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其七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此外敛者,以枉法处置。

两税法其实施的经过是大历十四年年末,杨炎上奏德宗,请求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并取消各种杂税。“两税法”是以依贫富分等征税,触犯了庄园主的利益,遭到了地主贵族的激烈反对。但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初一,德宗还是正式下诏,实行两税法。两税法颁布以后,到建中(780年正月—783年十二月)年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其结果为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由此造成的社会表现为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朝代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落到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做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朝廷的很多制度都源于唐制,其税法也是一样,期间经过几次调整,包括王安石变法等,到现在便形成了目前的改进后的两税法,首先对于税收的额度,朝廷实施的是量出制入和统一征收及手续简化原则,既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

朝廷的两税法主要是由居人之税和田亩之税组成,其中居人之税的原则是,其一民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居地入籍交纳两税,也不再区分成丁与否,一律以民户的资产作为课征两税的根本依据。其二对居住不固定的行商,在他们经商的郡县,依据经营的货物征税三十分之一,使其税负大致与定居农民相当。其三定居民户的纳税期限有明确规定,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夏税交纳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其四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其田亩之税具体是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

其次便是丁税,男子20岁为丁,60岁为老。凡是20岁至60岁的男丁,都要交纳身丁税,交钱或交绢,与两税同时交纳。其他的杂税大概有以下这么几个,其一便是承袭五代十国的苛捐杂税,以类合并,统称之为杂税。其中名目繁多,如农器税、牛革税、蚕盐税、鞋钱等,即所谓随其所出,变而输之。杂税也必须随同两税同时交的。和籴是官府强制收纳民间粮米;和买是官府强制收购民间布抽。在实行和籴与和买之初,是按土地多少,分别派定强制征购的数量,并付给一引起价款,到后来,则都是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其二是在实际征收时,还有所谓支移、折变的计算,从而提高了实际征税的税额。支移就是在征收秋税时,要求农民自己运至指定地点交纳,如果农民不愿随长途运输之劳,就要多交一笔支移,也就是脚力钱。折变就是在征收夏税时,钱物辗转折变,也提高了实际交税额。其三是官田招佃农耕种,由政府收取地租,称为公田之赋。但官田本身无人交纳秋夏二税,往往又把二税加到佃农头上,加重地租数量,即所谓重复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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